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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報訊(記者 林紅) 妻子在澳門賽馬會香薰美容、就餐,費用本應自己承擔,但是身為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原副總裁、中遠太平洋公司總經理的徐敏杰,卻將30余萬元費用以交際及禮品費名義在公司報銷。
記者上午獲悉,法院以貪污罪,一審判處徐敏杰有期徒刑10年。
指控妻在澳門美容夫用公款報銷
55歲的徐敏杰是江蘇人,研究生文化,曾任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原副總裁、中遠太平洋有限公司總經理,因涉嫌貪污罪于2013年11月1日被羈押,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
檢方指控,徐敏杰于2007年至2011年間,利用其擔任中遠太平洋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將兒子在香港酒店的住宿費用以及其妻子在澳門賽馬會香薰美容、就餐費用在本公司報銷,共計港幣354121元,折合人民幣31萬余元。
2013年11月1日,徐敏杰被查獲歸案。
檢方認為,徐敏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據中紀委網站今年6月9日公布,經國務院國資委[微博]紀委研究并報國資委[微博]黨委批準,決定給予徐敏杰開除黨籍處分。
自辯只有管理過失不構成貪污犯罪
在法庭上,徐敏杰辯稱,他曾讓秘書幫兒子訂酒店,但沒讓秘書做假單報銷,也不知道兒子的房費用公款報銷。
徐敏杰還表示,他知道妻子曾去澳門賽馬會化妝,但不知道妻子去做美容,也不知道妻子在澳門賽馬會因私消費用公款報銷。他因為公務繁忙,沒有時間對秘書和人事行政部提供的報銷單審核就簽字,他不知道里面包括妻子因私消費的費用。
徐敏杰表示,他雖有管理的過失,但不構成貪污罪。
而徐敏杰的辯護人則認為,對徐敏杰違規報銷兒子住宿費構成貪污罪的指控,證據不充分,認定性質不當,指控不能成立。
徐敏杰安排妻子接待國內客戶、合作伙伴或領導家屬,宴請上述人員或陪同上述人員去做美容、保健,屬于公務接待,相關費用在公司報銷合理。對于其妻偶爾因私進行的消費,徐敏杰并不知情,無貪污公款的故意。
徐敏杰明知紀檢部門找其調查本案問題,積極配合調查,后又配合檢察機關接受訊問,有自首情節。涉案的30余萬消費款,徐敏杰家屬亦主動退回。
判決
以禮品費報銷構成貪污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1月,徐敏杰經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黨組研究決定,經中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推薦到中遠太平洋有限公司擔任總經理。
2007年至2011年間,徐敏杰利用職務便利,將其妻在澳門賽馬會的香薰美容62筆費用(共計港幣164072元)以及就餐費用(港幣183129元),以交際及禮品費用的名義在公司報銷,共計港幣347201元,折合人民幣近31萬元。徐敏杰歸案后,家屬將涉案款項全部退賠。
對于檢方第一項指控中其子在香港酒店的住宿費用,法院認為,公訴機關該部分指控證據不足,未予認定。
另外,檢方出具多名中遠公司員工的證言顯示,公司在賽馬會辦理了會員卡,目的就是接待客戶吃飯。吃完飯由吃飯人簽字,之后賽馬會把賬單發到公司財務部門。財務部門找當事人確認,由公司財務部支付費用。
這些報銷程序不適用于私人消費。財務人員核對時,如果因私消費,則由自己把錢補給財務部銷賬。公司內派員工配偶的個人消費支出應由員工個人負擔。徐敏杰的妻子在中遠太平洋公司不擔任職務,她不應有公司的會員卡。
法院審理認為,徐敏杰以交際及禮品費的名義將妻子在賽馬會的香薰美容及就餐費用在公司報銷,非法占有本單位錢款,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鑒于其積極退賠損失,依法從輕處罰。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判處徐敏杰有期徒刑10年。文/記者 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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